從案發到現在歷經一年的偵查,震驚省城的“安醫大二附院砍人案”擬於11月19日開庭。在偵查過程中,嫌犯彩某先後接受兩家鑒定機構做精神鑒定,但得到的結論一次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,一次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。面對兩次不同的鑒定結果,該以哪家為標準?誰又來“鑒定”精神鑒定?
  意外:兩次精神鑒定互相“打架”
  去年11月13日11點,彩某持刀闖入安醫大第二附屬醫院住院部北樓,砍傷3男2女共5名醫護人員, 其中泌尿外科女護士長經搶救無效死亡。當月22日,彩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批捕。
  今年2月,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,彩某患精神分裂症,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。收到第一份鑒定結果時,受害者家屬提出抗議,要求必須重新鑒定;彩某也對鑒定結果十分不滿意,稱自己沒有精神疾病,也提出了重新鑒定的請求。
  4月16日,上海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,彩某患有偏執精神障礙,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。
  進展:該案已召開兩次庭前會議
  5月21日,該案移送合肥市檢察院審查起訴。不久前,合肥市檢察院將該案移送合肥市中院提起公訴。
  昨日,記者獲悉,該案已於近期召開了兩次庭前會議。召集了該案公訴人、被告人的辯護人、鑒定人等就案件的迴避、管轄異議等審判相關問題進行研究。期間,兩家精神鑒定機構均出面對自己的鑒定結果進行說明。
  觀點:鑒定機構可出庭捍衛結論
  當面對兩次不同的鑒定結果時,該以哪家為標準?誰又來“鑒定”精神鑒定?為此,記者採訪了該案的辦案人員。
  該辦案人員表示,精神病的鑒定問題已成為社會上非常關註的敏感問題,類似本案中兩次不同的鑒定結果的案例,合肥目前還沒有發生,不過在成都、重慶、杭州等地均已有這樣的類似案件。
  他向記者透露,新《刑事訴訟法》實施後,對鑒定機構、鑒定人及鑒定人出庭作證都有相應的制度。那麼,面對不同的鑒定結論,辦案機構可根據鑒定人出庭作證,對自己的鑒定結論進行說明,再邀請相關專家對鑒定結果分析等方面來進行探討,以保證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可靠性。(市場星報 記者 王瑋偉)  (原標題:“安醫大二附院砍人案”擬19日開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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